和房仲打交道 有品牌不等於有保障

無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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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吳正治報導] 房子是民眾一輩子買到、賣出最貴的東西,因此為了避免交易時可能出現的糾紛,不少人選擇委託知名品牌的房屋仲介業者來代勞,一方面可以減少房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另一方面萬一過程中產生糾紛,感覺上也比較有保障。然而,打開社會新聞版面,還是隨時可以看到不少民眾和知名的品牌房仲業者產生了買賣糾紛,卻還是求償無門,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房屋 ▲買賣房屋的金額都很大,一旦出現糾紛往往令人很煩惱。 原來問題都是出在房仲業加盟店和直營店所負的責任大不相同。過去就曾有個案例是買方看了一間房子很喜歡,於是付出了斡旋金給有品牌的房仲業者,沒想到交易沒談成,此斡旋金卻沒有歸還買方,房仲人員反而辦理離職、避不見面,後來買主向總公司申訴,才知道委託的是加盟店而非直營店,房仲業總公司只能「盡力協調」但是不會代負全責。  

加盟體系很常見

這是因為市面上許多有品牌的房仲業都有發展「加盟體系」,而加盟總部與加盟店在簽訂加盟契約時,裡面都會有加盟總部不必負擔責任的條款,例如員工招募、薪資發放、買賣糾紛等都是由加盟主自行負責,加盟總部只負責人員訓練及電腦軟體、表單資訊的提供等項目,但是如果加盟店在外頭有損害品牌公司的形象及權益時,加盟總公司還可以向加盟主求償。 房仲 ▲房仲業有加盟店和直營店的區別。 因此,如果仔細去看這些市面上知名品牌房仲業店面的大招牌,右下或左下角有另外寫「XX不動產有限公司」小字的,就是加盟店的房仲業者而不是直營店,一旦發生房屋買賣糾紛,總公司是不會代為負責的。 以前面這個案例來說,不只是加盟店的人員違法情事,加盟總部沒有義務負責,如果出現買賣價格不符、漏水等糾紛或甚至店家突然倒閉,品牌房仲業的加盟總部也難有相關責任需要承擔,因此類似糾紛的爭議也常投訴到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單位。 房仲業 ▲和房仲業的買賣糾紛,也可請各縣市的消保官協調。 有鑑於此,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簡稱「消保官」)大多已經規定加盟的房仲店家,在各種房屋買賣的定型化契約中,包括「房屋委託銷售契約書」、或是「斡旋金支付證明單」等需要委託民眾具體簽名的單據或契約,都必須以顯著的字體、清楚的寫明「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等類似條文,以便確保民眾委託買賣房屋的安全及權益,所以下次簽約時記得要把條文都看清楚一些。 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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