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的基本介紹

列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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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以房屋為課稅對象,向房屋所有人課徵的一種財產稅。所謂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營業、工作等使用之建築物在內。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房屋稅係屬固定性質之財產稅,對於各直轄市及各縣 (市)(局)未依土地法徵收土地改良物稅之地區,所徵收之稅賦。其主要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以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改良物為其課徵對象。 目前我國課徵房屋稅之主要法律為房屋稅條例。另外,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則另定有房屋稅徵收細則,以做為執行之依據。

房屋稅的稅率分為下列幾種

1.住家用稅率:1.2% 2.非住家也非營業用稅率:2% (如診所、事務所) 3.營業用稅率:3% 4.營業減半:1.5%

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1.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房地王編輯部/小菁整理】 參考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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