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繳納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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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的繳納期間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止,課徵期間自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計12個月,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房屋稅的計算方式

應納稅額=房屋評定價格×稅率

房屋評定價格的認定

1.「房屋現值」是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三十日內自行申報。 2.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所申報的現值參照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 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房屋評定價格通知書後三十日內,若有異議得再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繳稅方式有以下幾種

1.親自櫃檯辦理。 2.透過網際網路繳稅(財政部網路報繳稅)。 3.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稅款。 4.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5.信用卡繳稅,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 6.便利商店代收稅款。

罰則與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房地王編輯部/小菁整理】 參考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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