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時該注意的稅法

列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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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住在鄉下的阿明為了有更好的發展,決定在台北工作且在大安區租了一間小公寓,租金一個月是1萬2000元於每月5號付款,並且在與房東簽租約時付了押金8萬元。 正好阿明的朋友在稅捐稽徵處服務中心上班,於是阿明就詢問了一下簽租約時有沒有什麼相關的稅法要注意的,經過詳細解說之後,發現原來租賃契約它本身並不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所以不需要貼印花稅票;但要是在契約上有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就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房東應該要依照收受金額的4‰貼印花稅票。 阿明在簽約時所繳交的押金8萬元,如果沒有另外立收據,那份租賃契約就屬於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該依照銀錢收據4‰貼印花稅票320元。假使阿明給房東的押金和租金都是用支票支付,只要在租賃契約或收據上註明支票的名稱、號碼及金額, 那房東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阿明的朋友還說,因為阿明所租的房子是全部都以自己住家來使用,所以已經支付的房屋租金,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還可以當作列舉扣除的項目,而每1個申報戶每年的扣除金額以12萬元為限,但是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就不得扣除。申報的時候要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阿明在該地址辦好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是阿明書立所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是供自住用而且非供營業或是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就可以了。 【房地王編輯部/小菁整理】 參考出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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