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繳納的相關事項

列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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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為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是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課稅所屬期間從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依照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是典權人,就是當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但從法院拍賣所取得之土地,依照領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外經過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者因為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前,以法院形成的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基準 。) 所以即使是八月份才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雖然到年底只持有四、五個月,但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然而就算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這些是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就變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地價稅仍然由原本土地的所有權人負責繳納。但可以在買賣房屋時,在買賣契約當中計算出雙方所持有的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先向另一方收取應繳納的地價稅款,這樣就不用負擔全年的地價稅稅額。 要是地價稅逾期繳稅的話,每超過2日將按照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日還不繳稅的話,稅捐處會移送行政執行處來強制執行,所以按照規定好好的繳納稅金才是我們好國民應該做的事情。 申報地價是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要是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的公告期間申報,將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而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一百二十的範圍內去申報地價,但假使超過公告地價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就不予以計算,仍然是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但要是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將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 【房地王編輯部/小菁整理】 參考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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