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採申報制 10%優惠土增稅可無限次享用

房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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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記者/萬真彣報導】自用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以「一生一次」制為原則,但政府為活絡房市交易 、滿足民眾換屋需求,去年底已修訂新法︰自99年起,凡名下僅有1戶自用住宅(未做租賃、營業用)者,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制的所有規定,無論幾次換屋,或幾次出售自用宅用地,每次都可跟稅務局申報,享10%的最低土地優惠增值稅率。

審核嚴謹     6項規定需全數符合

以往「一生一次」稅法規定,每人在享1次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後,之後的賣屋、換屋行為,都需依土地公告現值,課以20~4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而「一生一屋」制則取消使用次數上的限制,只要個人名下只維持1戶自用宅,每次換屋皆適用10%的土地增值稅。所以,相對而言,「一生一屋」對其使用者的限制及審核也較嚴苛,需完全符合以下6項規定︰ 一、個人已使用過「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二、因換屋而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於都市內不超過1.5公畝(約45.4坪)、於非都市內不超過3.5公畝(約105.9坪)。 三、出售前,已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6年以上。 四、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即僅限持有1屋)。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純為自用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購屋族可積極洽詢     把握換屋節稅契機

此新制上路已滿8個月,但申請登記案件不如預期;因此相關單位提醒民眾,若於近期換屋且符合「一生一屋」六大條件者,如尚未繳交土地增值稅,而仍在繳交期限內,可主動洽詢相關單位,並儘速向地方稅務局提申請,避免錯失應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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