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仲打交道 賣屋反悔的契約權益

無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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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許多賣房子的民眾和部分房仲業者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時,都會忽略掉裡面有一條不利賣屋者、但是卻有利於房仲業者的條文,內容是「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果拒絕以此次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業」。 條文內容較難懂,讓我們舉例來說明這項條文的意思:如果小王委託房仲業者以1,000萬元銷售房子,而這家房仲業者也的確找到了願意以1,000萬元來買這間房子的小陳,那麼如果小王突然反悔不願意賣屋、或是故意拖延不成交,雖然房子最後沒有賣出去,但是房仲業者就有權利要求小王,必須支付房仲服務費(通常是房屋總價的2~4%)。 8 ▲各家房仲業者和屋主簽的委售契約不盡相同,民眾要仔細看清楚。 房仲業這項委託銷售條文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範賣屋者臨時反悔、不想賣屋了,或是售屋期間房市變好了,屋主又突然想要提高賣價而不賣了,使得辛苦找到的買家又不能成交了。為了彌償這段期間,房仲業狂打廣告、發傳單找買主的努力,因此在委託銷售契約書中有了這個條文。 不過對賣屋的民眾而言,房子成功的賣出去就支付房仲服務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房子如果最後並沒有賣出去,屋主根本沒有拿到錢,也沒有享受到受委託的最終事情,又怎麼能甘心付錢給房仲業者呢? 8 ▲民眾若是中途反悔不賣屋了,房仲服務費該不該支付都很為難。 這兩種說法似乎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以往的法院在審理類似的房仲服務費糾紛案件時,大多直接認定賣屋的民眾有簽名蓋章,表示同意接受這項條文,因此都是判決房仲業者勝訴,間接認定了這項條文沒有太大的問題。 然而同樣的情況,這次法院的判決卻完全不同,因為這項條文被認定是剝奪了民眾選擇更好的賣屋價錢、條件或是對象的權利,所以對消費者並不公平,也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應屬於無效的條文。 8 ▲委託賣屋之前,先把銷售契約看清楚準沒錯。 舉例來說,房仲業者找到合適買主的同時,也有自己的好朋友出了不錯的價錢要買,或是房市大漲、不想便宜賣了,那麼賣屋民眾也有權選擇要賣給哪一個人或是決定不賣屋了,而不應該被委託銷售契約內的這項條文限制了交易的對象。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因為這個條款而使得民眾賣個房子,卻被房仲業者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服務費,還是很麻煩的事,而且下一個法官也不一定會判消費者勝訴,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請房仲業者在契約裡刪除這項條文,或是加註「賣方可有1~3天的考慮期」,就能把爭議降到最低。 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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