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情侶購屋前講明白

無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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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七夕情人節剛過不久,想必許多情侶仍然打算著未來繼續牽手走下去的各種約定,其中「買房子」算得上是情侶們最大的終極目標,更有不少女方(或家屬)向男方約定:沒有自有房屋之前,就不想太早結緍!   然而,「房子」的價格不是一件普通的禮物或稍為昂貴的鑽戒所能比擬,「買房子」的簽訂過程及契約內容,更對日後情侶們若是反目、分手後的權益有著重大的依據,所以情侶們買屋之前,還是要先「說清楚,講明白」比較妥當。  

191 ▲情侶共同購屋前說得越清楚,日後可能發生的紛爭就越少。  

法界人士表示,通常情侶們共同購屋之後,如果日後雙方想要分手,容易發生糾紛的爭議點大多是「出錢的一方想把房子要回去,另一方卻認為當初房子是贈與的,所以堅持不還」、「賣屋之後的錢,兩方分不清楚」或是「一個想賣屋、另一個卻不想賣房子」,而這些爭議點其實只要在購屋前,以「白紙黑字」充分協議清楚,就可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困擾。  

以第一項「出錢的一方想把房子要回去,另一方卻認為當初房子是贈與的,所以堅持不還」為例,大多是男方為了展現日後結婚的誠意,而由男方付房屋貸款(或是出較多的資金),房子則是掛在女方的名下。但是雙方吵架鬧分手之後,男方是很難透過官司拿回房子的,因為民法中的不動產物權是採取「登記制」,也就是說: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有財產處分權。  

191   ▲我國不動產的物權是採取「登記制」。  

因此,男方(或出資較多的一方)想要打贏這種官司,除了要保留平日匯款、繳房貸的所有單據或證明之外,最好在購屋前就和對方簽訂「若分手後,可取回房屋所有權」之類的契約。只是這種契約在男女雙方熱戀時,是不太可能去簽訂的。  

至於,第二項「賣屋之後的錢,兩方分不清楚」的糾紛就比較好解決,也就是在購屋之後,男女雙方都要把各自付出的金額明細、匯款單據全部保留起來,賣屋分手時,就可以依據這些付款明細拿回自己的本錢;如果售屋之後還有獲利,再按照賣屋前各自付出去的金額多寡,來分配賣屋的獲利比例。而這些最好也是在情侶共同買屋前,就先在共同購屋的契約上寫清楚。  

191 ▲不動產的金額相當龐大,權利義務最好在契約中寫清楚。  

最後,關於情侶分手後「一個想賣屋、另一個卻不想賣房子」的問題,房產業者表示,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房屋登記在情侶兩人的名下」(因為房屋產權只登記在單獨一方的人,擁有絕對的處分權利),最常見的解決方式是由不想賣屋的一方,再出資(價格雙方談定即可)給想賣屋的一方,再到地政事務所(或找代書協助)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為單獨一人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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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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