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適時發函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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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謝彥安 律師

 

房屋買賣因金額龐大,導致易生糾紛(如遲延付款、瑕疵擔保、解除契約等問題)。當爭議發生時,為求雙方友好關係及和解可能,「協商」理當是優先選擇的方案,但在溝通過程中,如未適時發函或留存書面記錄,卻可能會讓自己陷入極大之風險。

16 未發函的風險有:

(1)我方主張無法明確化外、

(2)若雙方協商到最後仍未達成我方之目標,此時我方卻因「未適時為權利之請求或催告、未依契約或法律規定行使權利」(最常見是超過請求時效)等發函留存證據之動作,可能導致不利益之後果。 以筆者經辦之案件為例,曾有買方A主張賣方B所賣房子有嚴重漏水瑕疵,因雙方協商後,B允諾A會負責修繕,於是A好意等到7個月後,才發函向B主張法第365條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但因A未及時發函請求,A竟援引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致A難以請求賠償。 另一案例,有買賣雙方都爭執對方違約,此時,如認為己方主張明確有道理,且協商破局無效,應該立刻發函給對方主張解除契約、及後續請求賠償等法律效果。否則如對方先解除契約,而我方又一再拖延不表態,反而導致我方從有理變無理之一方,最後只能徒呼負負。 發函形式大致可分成存證信函、律師函等二種,原則上,發函在法律上並未規定一定要採取之形式。

 


不過,在發函前建議透過律師或公司法務進行專業分析,可指導包括:釐清目前雙方法律地位強弱、找出法律請求依據、蒐集對己有利之證據等,以協助我方形塑出正確之函文內容,確保自身之法律權益!

 

 

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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