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別多付 節稅看三大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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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每年的11月1日是民眾開始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時節,但是想要節省地價稅卻要從9月這個時候就開始注意,而且一旦不注意省稅的技巧,可能會多繳4倍以上的地價稅給政府。所以擁有房地產的民眾得好好掌握以下的三大節稅關鍵,才能省下不該多給稅捐機關的地價稅。
一、留意納稅基準日
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各年(期)的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就是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收一整年的稅金。 因此,如果買屋過戶的產權登記完成日是9月1日,那麼全年的地價稅單就會寄給買方來繳。此時,買方記得要向賣方索討3分之2的地價稅金(從1月到8月共「3分之2」個年度),不然買方只持有全年度的4個月(9月到12月),卻要繳到全年度的地價稅,無形中就吃了暗虧了。二、設籍要符合資格
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累進基本稅率是千分之10,自用住宅用地享有特別的優惠稅率是千分之2,但是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在這間房屋辦好戶籍登記;二是要做「自用住宅」使用,而且前一年至今都不能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 ▲有出租的房子就不適用優惠地價稅率。 所以如果有兩戶以上房子的民眾,只能有一戶房子的地價稅享有優惠稅率。此時,可以把成年的子女或是直系親屬(含岳父、岳母)的戶籍遷到另一戶房子,如此一來就一樣能適用自用住宅的地價稅優惠稅率了。三、把握「922」大限
很多民眾以為自己買下的是「自用住宅」,當然就一定適用「自用地宅地價稅率」,所以不主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結果地價稅單來了才知道這間房子曾經登記做為公司,因此如果民眾買屋之後,不去主動更改為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2),就會一直都繳較高的一般地價稅率(千分之10)。 ▲是不是「自用住宅」?不是自己認定,而是要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至於為什麼要趕在「9月22日」大限之前申請完畢?這是因為依稅法規定符合優惠稅率資格的民眾,要在地價稅開徵日-11月1日的前40天以前,帶著戶口名簿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申請完成才行,(獲准後,以後都可繼續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必年年申請)這就是為什麼最近許多媒體都有刊載新聞,提醒民眾趕快主動去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的原因。 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關於記者 asus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