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認定大不同 買屋只能多做功課
[房地王/盧振池報導]
台灣人口稠密、房屋密度也高,加上都市人生活壓力太大選擇輕生,使得近年來凶宅的案件大增。不過,最近卻有一件「非凶宅」的法院判例,引起了房地產界廣大的爭議,也再度顯示不同的法官對凶宅的認定,各有不同的見解,所以民眾未來購屋時,一定要多多掌握過去前幾任屋主,持有房屋期間所發生的事端。
過去有案例是某位屋主出租房屋給一位婦女居住,不久之後,此婦女從租屋處跳樓到社區中庭而亡。事後屋主以當時附近實價登錄行情為依據,想要以2,990萬元賣出這間房子,最後有買家以此屋是「凶宅」為由,出價2,225萬元而成交。原屋主認為房客在屋內輕生,害他損失了數百萬元的房屋價值,於是向這個輕生的婦女家屬求償200萬元,但是法官最後卻判決原房東屋主敗訴。
一審法院判決房東敗訴的理由有兩個,第一個是此輕生的婦人是自發性(或稱自願)跳樓輕生,屬於「非強迫」狀態下的行為,在自願求死的情況下就沒有冤魂留在屋內的問題,所以此房子就不是凶宅。 第二個理由是,此婦女跳樓事發地點位在社區內中庭,中庭屬於社區「共用部分(即區域)」,不是房東屋主的「專有部分」,所以房子並沒有因此成為凶宅,也就沒有房價減損的問題,於是判決房東敗訴。
自願求死無冤魂?
法界人士表示,這個案例的判決內容和坊間認知的凶宅定義相差很大。首先,法官是以「自願求死沒有冤魂」的角度,來判定這房子不是凶宅,而不是一般民眾認為的「房子是否出現過『非自然』死亡?」,所以才會出現這次爭議較大的判決。由於法律上的確沒有明定「凶宅」的條文,只能由各個法官各自解讀,此案件就屬於狹義的「凶宅」定義,而不是以「令人心生畏懼」的角度來定義凶宅。
房產業界也認為,內政部之前發文給房仲業者的凶宅定義函文,是以「非自然」死亡為準,而不是以「自不自願求死」為依據。換句話說,內政部、業界及一般民眾都認為:只要不是在家中病死、老死或自然往生,其他發生的死亡原因(包括上吊、跳樓、燒炭、瓦斯中毒或他殺等)都已經構成房子成為「凶宅」的理由,所以這次的判例明顯和大家的認知差很大。
法律無定義 內政部有規範
至於第二個理由:「死亡之處位在公共的中庭,所以屋內不是凶宅」,這個論點也很難被認同,因為不少燒炭自願求死的人是到了醫院才斷氣,死亡之處也不是在屋內,但如果說這樣不構成凶宅,恐怕沒有幾個人能信服。 ▲中庭開放空間屬於共用區域。
不過由此可知,未來想買中古屋的民眾最該注意的不是「凶宅」的定義(因為每個法官見解可能會有不同),而是要充分調查想買的這間中古屋,前幾任屋主有沒有發生過這些「認知不同」的「類凶宅」情況,以免買下去就後悔莫及、法院也不保證一定如你所願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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