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違建拆除的法律挑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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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彥安 律師
台北市南港一棟大樓日前發生火警而造成嚴重傷亡,經勘察後發現頂樓竟違法加蓋並用木板隔出十多間出租,更傳出該屋主不理會拆除通知而釀悲劇,台北市長因此大刀闊斧的公布北市226戶頂樓加蓋涉及公安之違建名單,限於今年3月20日前自行改善,否則將強制拆除。一把火燒出台灣積習已久的違建問題,究竟違建的定義是甚麼?違建的處罰是甚麼?「緩拆」或「即拆」的標準及特例為何?政府一旦認定須拆除違建卻遇到屋主抵抗會如何伸張公權力?相對地,屋主又如何在合法範圍內保護自己的權利?
按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因此,未經審查領得執照卻擅自建造或使用之建物、非合法使用且破壞建築物構造安全所為之建築即屬違建。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15條參照)。
違建的處罰大致可分成行政罰鍰及強制執行。建築法第86、91條明訂得處以罰鍰、勒令停工或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則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準此,相鄰違建的住戶得視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之條款以向主管機關進行檢舉、機關人員亦得逕行查報有無違建情形。
(延伸閱讀:不動產法律系列 違建拆除的法律挑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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