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管委會收帶看費是否違法
作者:謝彥安 律師
近年來房地產蓬勃發展,仲介一個月帶看幾十組客戶進出社區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有部分社區的管理委員會認為,仲介帶看會增加額外的水電費支出,並且可能造成社區環境髒亂、噪音、侵害隱私等情況,管理委員會遂決議向仲介收取帶看費(或稱清潔費),每次(或每月)收取數百元到上萬元不等,所得收入納入公共基金。不過對仲介來說,在房屋還沒成交前已投入大量資源,如今還要多納一筆費用,著實難以負擔。究竟管委會向仲介收代看費是否合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之規定,社區對外之收益,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並得依同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納入公共基金,例如管理委員會可對外收取外牆廣告出租費、停車費等是,而就收取帶看費,因為沒有其他法規禁止,只要合乎誠信原則、比例原則(例如帶看一次收取過高費用即不合比例原則),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禁止之情況下,原則上管理委員會收取行為應屬合法。
不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管理委員會對外收取帶看費,會被認定是對外「銷售勞務」之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28條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如果收費一個月收超過營業稅起徵點4萬就必須繳納營業稅1%,超過20萬還必須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參照),管理委員會如未如實辦理恐受相關法規之處罰,因此仲介業者也可考慮以檢舉方式做為反制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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