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預售屋解約該怎麼賠?
[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國內的預售屋房市景氣好的時候,買屋的人享受到房價增值的利益,所以不太會有退訂的問題,但是預售屋市場現在遇到不景氣、房價可能因為房地合一稅制的開徵而下滑,使得不少已經下訂預售屋的人想要解除買賣契約,但是又會遭受大小不一的解約損失,因此最近國內的預售屋市場已經出現不少這一類的糾紛。 ▲房地合一稅制明年上路,預售屋市場也跟著掀起漣漪。
法界人士表示,以往已經下訂、簽約的預售屋買主,如果想要解約而違反買賣契約書中的「付款方式及條件」,就得按照建商規定的「賠償房地總價的固定成數」(通常是2成)給建商做為補償。 顯然過去這種賠償比例任由建商決定,甚至賠償比例都沒有寫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讓購屋民眾的權益非常沒有保障,所以自從數年前,內政部頒布新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裡面的「應記載事項」明文規定: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XX(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的金額。
▲預售屋買賣糾紛不少,因此內政部訂定了不少維護民眾的權益事項。
換句話說,現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不僅要註明「買方解約」的賠償房地總價款的比例,而且這個比例的上限還不得超過15%,否則建商就是違法。而且條文中還規定:如果建商因購屋民眾違約而沒收的金額,超過了民眾已經繳交的款項,就要以「已繳交的款項」為上限,不可強求解約的民眾補足這15%房地總價款的賠償。
舉例來說,小陳買了總價800萬元的預售屋,訂金、簽約、開工款共繳交了80萬給建商,開工後的房屋工程款也每月繳了2萬元,共繳了4個月。但之後就因為房價不斷下跌,為了斬斷虧損而選擇和建商解除這間預售屋的買賣契約,已經付出去的80萬元+(2×4)=88萬元,只好全數認賠。
▲預售屋的銷售作業必須支付接待中心、樣品屋、業務人員佣金等費用,所以解約的民眾要付賠償金給建商。
但是建商以契約書裡提到「解約需付給建商房地價款的15%做為賠償」為由,再向小陳索賠32萬元(800萬元×15%-88萬元)。法界人士表示,類似案例在法院裡已經審理很多次,最後都是判決建商敗訴,因為內政部的法條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但是這也必須購屋民眾充分明暸這項規定,才能避免在預售屋解約時,被建商給唬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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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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