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土地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無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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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有些民眾以捐贈土地相對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財政部表示,這類捐贈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將土地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時,因該行為是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故不得申報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
國稅局籲請民眾應特別留意,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國稅局籲請民眾應特別留意,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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