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建物沒有同時移轉的時候,所有權人有兩種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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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當土地要出售,而地上建物的所有權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直系親屬或配偶擁有時,可以採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假使土地和建築物要出售時沒有同時申報移轉的話,則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就依照財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七五二○七九五號函的規定,按照下列原則來辦理:
(一)土地移轉現值有如期申報者,應該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的建物登記簿所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準。假使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者,就以房屋稅籍資料登載的納稅義務人為準。
(二)土地移轉現值逾期申報者,應該以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日之前項資料登載的所有權人或是納稅義務人為準。
高雄市稅捐處更進一步的表示,目前申請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每人一生只有一次的機會,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10%,比起一般用地最高稅率的40%還要便宜許多,稅額更相差了高達3倍之多,民眾可以依照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選擇稅率喔!
【房地王編輯部/小菁整理】
參考出處:高雄市政府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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