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面對一案建商之求償問題
作者:謝彥安 律師
過去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榻,造成多人傷亡,也爆出該案建商疑似為「一案建商」,即蓋完一棟房子公司就結束營運。甚至據統計,全台灣800萬戶的建案當中,至少有200萬戶出自一案建商之手。
「一案建商」有甚麼問題?在法律觀點上,如民眾購買一棟新成屋或預售屋,因前手即為建商,如房屋出現任何瑕疵,舉凡輕則有裂痕、漏水、剝落,重則如發生地震房屋倒塌,依契約或民法瑕疵擔保,所請求賠償之直接對象即為建商,如該建商已倒閉或脫產,將使住戶求償無門。 當然,如作者於前篇文章提及,住戶尚可依照自身房屋之受損原因,選擇向其他設計、施工、監造等其他單位求償。
不過,一來其他單位通常為建商所另行委託或發包,相關文件圖說多存放在建商處,倘建商已倒閉,相關資料將難以蒐集;二來其他單位未與住戶簽約,充其量僅為間接求償對象,未來住戶在舉證渠等有造成損害之因果關係上亦有一定難度。 幸而,除了對於一案建商之公司負責人,可依公司法第23條請求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外,另外公司法在101年修正第8條,將其他公司非董事之成員,而實質上控制公司之業務者(如股東),亦視為實質負責人(或稱影子董事),要求一同負擔連帶責任,以揪出躲在幕後操盤之黑手,如此又增加可能求償之對象。 雖然住戶可求償之對象不限於建商,但建商仍為直接求償對象,建議民眾在購屋上仍要做足功課,避免購買一案建商所建房屋,以免發生問題時陷入求償困境,更賠了身體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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