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客看過來 租屋契約要有這些條文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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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不論是買房子出租給房客賺租金的房東、還是不想當屋奴、想租屋過活的房客,都希望能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在租屋市場中各取所需。偏偏就算是房東、房客打好了租屋契約,總是會發生租屋契約中難以兼顧的紛爭及問題,有時是惡房東佔了便宜,有時卻是惡房客欺人太甚。
▲租屋市場越健全,對房地產業有利無弊。
有鑑於此,政府單位已經制訂了「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近就要公告實施。不過,房產業者表示,「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最重要的是,房東、房客都要提防以下房屋租賃期間常見的糾紛,以及事前的租賃契約內容規範,租約也要拿去法院公證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
首先,在房東的權益部分,由於之前發生了不少惡房客搞壞家具、破壞屋內的情形,因此在租屋契約書裡要記得加註以下有利於自己的權益:
- 屋內物品損壞可歸責於房客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 另外,房東可收取的擔保金(押金)最高可達租金的2倍。
- 房客將房屋無損壞歸還給房東、以及租賃契約終止(或雙方協議提前解約)後,再返還押金給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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