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子時該注意的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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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跟阿土伯聊天的時候,聽他提起了想要將目前的自用住宅增建樓層,因為兒子女兒長大了,也都陸陸續續的成家立業,而現在的小平房已經不足以讓這麼多人居住,所以才興起這個念頭,於是阿土伯就來詢問我有關於興建房子時該注意的一些事情。
其實建房子有分為兩種方式,一種為自己建築,另一種則是和建築公司合建分屋。假使阿土伯是採用和建築公司合建分屋的話,等到分屋後要依照交換契稅稅率,也就是契價的百分之二來繳納契稅,例如:阿土伯的分到的房屋現值是350萬元,那所要繳交的契稅金額就是350萬*2%=7萬元。
如果自己建築時,阿土伯是使用自己小孩的名義當作起造人來興建房屋時,最好是讓小孩本人去付蓋房子的金額,不然會被人家誤以為是要將這房子贈送給小孩,那這樣就要依照贈與契稅稅率,也就是契價的百分之六來繳納契稅,例如:阿土伯的分到的房屋現值是350萬元,那所要繳交的契稅金額就是350萬*6%=21萬元;除了契稅之外還要繳納贈與稅,自98年1月23日之後的贈與稅算法為贈與淨額 * 10% = 應納贈與稅額,而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 位贈與人每1 年220 萬元為限,所以所要繳交的贈與稅為(350萬-220萬)*10%=13萬元。
不管是以小孩的名義作為起造人或是與建築公司合建分屋,阿土伯在使用執照核發之前同時用出售的方式申報移轉土地給小孩或是建商時,都市土地面積要在90.75坪以內才可以申請按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是在使用執照核發後才簽約申報移轉土地的話,則必須要每1間房屋都辦妥戶籍登記才可以。
最後要記得,在原有房屋拆除時要向稅捐處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而房屋蓋好之後記得要在當年度的9月22日之前重新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來課徵地價稅。
【房地王編輯部/小菁整理】
參考出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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