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屋實價課稅 別忘保留成本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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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吳正治報導]
農曆新年前,財政部宣布對高價的豪宅修改售屋所得規定,各界開始擔心是否會影響整體民眾購屋的意願。主打台商購屋的預售案銷售業務表示,過年期間仍有不少台商來看屋,大多是以置產及自住為主,因此最近這項豪宅課重稅的規定,只會對短線投資客的購屋意願有所影響,對一般的購屋民眾影響力則是微乎其微。
▲台中七期建案吸引不少台商回流購屋置產。
不過,政府在財源吃緊的情況下,就算不是為了「打房」政策,不動產朝實價課稅的趨勢也會越來越明顯,不是賣出豪宅的民眾也要多多保留購屋、住屋的成本單據,才能舉證房屋的成本,避免被政府多課徵了售屋獲利所得。
交易總價15%做為獲利所得
由於現有國內各項法令並沒有對「豪宅」的定義,做出明確的條文規定,因此財政部新增豪宅售屋所得的計算規定,賣出房子的民眾如果沒有舉證購屋成本,就要把「房屋總價」列為課豪宅稅的依據:台北市、新北市賣屋總價超過8,000萬元、或其他地區賣屋總價超過5,000萬元的交易案,一律以交易總價的15%做為實際獲利所得。 ▲豪宅總價高,以交易價計稅殺傷力十足。 舉例來說,1戶賣出8,000萬元的台北市豪宅(房屋評定現值約500萬元,豪宅售屋所得推算率約45%),現行的售屋所得算出後即為225萬元(100萬×45%),使用財政部新增豪宅售屋所得的計算規定,新的售屋所得計算出來則會變成1,200萬元(8,000萬元×15%),兩者售屋所得就相差了5.33倍,併入綜合所得稅之後的課稅金額也會大幅提高。 有錢人賣了房子、多賺不少錢,多繳一點稅是天經地義的事,相信一般民眾都會拍手叫好。但是以財政部這種豪宅售屋所得的計算方式來看,不論賣掉豪宅是賺、是賠都算成「賺進了房屋售價的15%」的獲利,實在有失公平。 ▲以後賣掉豪宅不論是賺、是賠都要課稅。 況且在台北市、新北市賣屋總價在8,001萬元(或其他地區賣屋總價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房子,繳的售屋所得稅就比較重,賣屋總價在8,000萬元以下的房子,繳的售屋所得稅就比較輕,賣屋總價相差1萬元卻使得繳稅金額相差數百萬元,恐怕會讓賣屋民眾難以接受,到時候再來蒐集購屋成本單據已經太遲了。成本單據越詳細越好
所以不只是賣豪宅的人,一般民眾現在也要養成把所有購屋、住屋的成本單據(包括購屋利息、各種房屋稅單、修屋費用等)都保留起來的好習慣,以防哪一天政府突然宣布「實價課稅」正式上路,沒有抵銷購屋成本而多繳了冤枉稅金給政府。 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關於記者 無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