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常犯的奢侈稅3大錯誤認知

無涯子
分享:
瀏覽數 :  295
[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最近全台的房價已經有往下鬆動的跡象,這會是課徵奢侈稅所造成的影響嗎?根據財政部的統計,奢侈稅制實施3年多以來,和房地產相關的課稅案件一共徵收了1萬6千多件,平均一年會收到將近5,000件的奢侈稅課稅案,不過房產業者表示,這些大多是因為民眾不暸解或是誤解奢侈稅的法令條文,如果多充實奢侈稅的認知,賣屋的民眾是可以減少被課徵這麼多稅金的。 8 ▲每個被課奢侈稅的不動產案件,平均繳掉上班族一年的薪資。 總計到今年中為止,1.6萬件的不動產課徵奢侈稅案件的總課稅金額就高達90億元,平均每一件被課到54萬元,這個數字幾乎是上班族一年的薪資,也相當於一件500多萬元的售屋總價案件,就被政府課徵了10%的稅金,比房仲業抽取賣屋總價的3~4%高出2~3倍之多。 有鑑於此,未來有意賣屋的民眾要謹記以下對奢侈稅常常認知的三大錯誤,才不會在疏於熟悉奢侈侈稅條文的情況下,貢獻了這麼多的稅金給政府:

一、時間點的認知

多數賣屋的民眾總是以為「持有2年以上,賣屋不必被課奢侈稅」的時間點啟算是從「自己獲得不動產產權的登記日起,到下個買方不動產產權登記日止」,結果這項認知是錯的,正的確是從「自己獲得不動產產權的登記日起,到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銷售契約日止」,這一點最多人搞錯時程而不到兩年就賣房子了,結果要繳高額奢侈稅。 8 ▲房屋買賣的簽約日攸關奢侈稅日期的計算。

二、自用住宅的認知

大家都知道擁有一戶房子的自用住宅,在賣出時可以不受「持有2年以內賣出」要課奢侈稅的規定,但是自用住宅的定義是必須把戶籍遷入才算數,很多人以為自己已經居住在裡面、沒有出租情況就是「自用住宅」了,結果賣屋時因為戶籍沒有遷入、或是等到要賣房子了才遷入,所以被稅捐機關認定為不是自用住宅而被課徵奢侈稅。

三、贈與免稅的認知

有的人熟知「每人每年有贈與220萬元免稅」的規定,於是以公告地價並用贈與的方式,進行不動產的產權移轉,以為對受贈的一方來說,這樣就不算是「買進」不動產、不受奢侈的限制,然後不到兩年的時間就賣出不動產,以便規避奢侈稅。 8 ▲賣屋要自己多多學習知識,才能免繳冤枉的奢侈稅。 其實,只有以「繼承」的方式取得不動產,才不會被課奢侈稅,如果是「受贈與」得到不動產,不到兩年賣出的話還是要繳奢侈稅。若是想用「繳贈與稅、換免繳奢侈稅」,後續稅捐單位還會追蹤賣地後的資金流向,如果查出是「假贈與、真逃稅」的案件,除了追討該繳的稅金之外,還會再加罰稅金的數倍罰鍰,賣屋的民眾千萬別自做聰明。 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
分享:
關於記者 無涯子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