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二房東不等於「惡」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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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自從「惡房東」的新聞被踢爆之後,許多在外租屋房客才晃然大悟,原來市面上有很多房東不是真正的「房東」,而是租下房屋再轉租給別的房客的「二房東」。然而,只要做好相關的約束規定,「二房東」的做法在法律上並不違法;相對的,原始房東及房客就要暸解相關的法律問題,確保自身的權益,以免日後產生租屋糾紛。
所謂「二房東」是指,房客向原始房東承租房子之後,又再轉租給其他房客,當起了「二手」房東,所以簡稱「二房東」。
▲房價太高,不少人以「二房東」的方式當包租公。
法界人士表示,二房東的轉租行為並不違法,但是必須受民法第443條(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與第444條(承租人依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的規範。
意思是說,二房東把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例如其中一間雅房)轉租出去,都必須經過原始房東的同意、並訂下契約才行,如果二房東違反這項約定,原始房東可以立即終止租給二房東的合約,把房子拿回來。
▲原始房東大多不希望房客變成「二房東」。
另一條條文則是說明:就算二房東把房子轉租出去,二房東和原始房東的租賃關係仍然繼續存在並有效,而且房客如果對房屋有破壞或毀損的情形,二房東還是要負責賠償損失,不可以叫原始房東自行去找房客求償。
從以上民法的規定可知,法律上允許民眾去當「二房東」,但前提是必須事先經過原始房東的同意,而且包括承租之後重新裝潢、隔間、租約到齊是否自行恢復原狀等事項,最好都和原始房東以白紙黑字、一項一項的契約書都寫明清楚,這樣對雙方都有保障。
▲二房東轉租房屋的一切權益,必須以契約書來規範。
萬一出租契約書裡漏寫了「房東同意房客轉租於第三者」的字樣,結果卻被原始房東查到有「二房東轉租」的行為,原始房東除了可以立刻和這個二房東解除租約之外,也可以要求已承租的房客立即搬家,此時房客也莫可奈何。
由此可見,真正居住的房客雖然屬於「善意的第三者」,但是因為前面二房東的不合法而被迫搬家,真是情何以堪!所以承租房屋時,務必請房東拿出房屋的所有權狀,核對屋主和權狀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如果房東表明自己其實是「二房東」,也要請他拿出和原始房東簽定的「轉租同意條款」,才不會突然被「正牌」的房東下令搬家。
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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