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學問大 誤認奢侈稅條文必虧

無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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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吳正治報導] 之前財政部表明在綜所稅申報的工作結束之後,將加強查核房地產的相關交易稅收,而奢侈稅又被列為是重點項目之一,偏偏許多民眾常常信賴房仲業或代書業者的專業,一時不查賣掉不動產之後就會無辜被課到奢侈稅,造成每個月都有數十件民眾漏報奢侈稅的案件,最重可以處罰3倍奢侈稅金的罰款。 根據稅捐單位的統計,除了民眾聽信業者的說法之外,也有不少民眾因為自己誤解,或未看清楚奢侈稅條文的文字規定,而導致奢侈稅的發生,因此以下幾個最常遭到誤解、或疏忽的奢侈稅條文,值得最近有意要出售不動產的民眾多加注意: 10 ▲賣屋的學問高深,奢侈稅尤其要注意。

一、以戶籍認定自住

財政部課徵任何稅收,都要稟持「依據」、「證據」,才能「依法有據」向民眾收稅,課徵「非自用」住宅兩年內就出售的奢侈稅,也是一樣。所以有些民眾買了房子「自住」,但是卻忘記把戶籍一併遷入這棟「自用」的住宅裡,以致於兩年之內因為自身需要而賣掉這棟「自用」住宅時,卻因為當初戶籍並沒有遷入這棟房子,而被稅捐機關認定為「非自用」住宅,所以必須補繳奢侈稅,事後房子也賣了、想要補遷入戶籍也來不及了,奢侈稅躲也躲不掉。   10 ▲自用住宅若有出租事實,也不符合免課奢侈稅的規定。

二、差一個「尊」差很大

即然要記得辦理戶籍遷入,有的民眾認為稅法上規定的戶籍身份就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是把直系親屬的爸爸、媽媽戶籍遷入,就以為辦妥了自用住宅的登記。 實際上,奢侈稅法條裡認定的「自用住宅」,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以一戶為限),但是不包括直系「尊」親屬(指爸爸、媽媽或祖父母),因為大家常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該地的戶籍」,給混為一談了。所以只遷入爸爸、媽媽戶籍的房子,兩年內賣出仍然會被課徵奢侈稅。 10 ▲自用住宅用地和奢侈稅的「自用」規範不太相同。

三、遺產和贈與不一樣

稅法上大家常把遺產稅、贈與稅拿來一起說,於是常有「遺贈稅」的說法及名詞,但是拿到奢侈稅上來看,「遺產」和「贈與」就一定要分開來談。因為遺產而取得的房子屬於「非人為」的情形,所以兩年內賣出可以不必課到奢侈稅,但是來自父母或長輩的贈與而取得的房子,屬於「人為」的情形,所以兩年內賣掉受贈而來的房子,記得要去申報奢侈稅。 新聞提供:房地王-新屋在地網    http://housetub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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