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租到凶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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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盧振池報導]
大家都知道不小心買到凶宅,可以受到法律上「物件瑕疵」的保障而獲得賠償,但如果是「租」屋租到凶宅,是不是也可以享有同樣的保障呢?最近就發生有國外旅客來台短期租屋,但事後聲稱租到凶宅想要和房東解約,但是房東認為凶宅並非發生在此戶,不肯解約而鬧出糾紛。
法界人士表示,「租屋」和「買屋」在物權的概念上完全不同,前者是付出租金而換取「使用權」,後者則是付錢買下「擁有權」,所以兩者行為在法律上的保障也就有所不同。
▲「租屋」和「買屋」的物權概念有明顯的不同。
以買房子為例,由於購買的價值金額很大,為了保障購屋者的權益,所以法律上明文規定,屋主(和房仲業者)有主動告知房子「看不見的瑕疵」的義務,例如在房屋買賣契約書的附件-屋況說明書中要註明非自然死亡、非海砂屋、非幅射屋等事項,以免屋主心存僥倖或惡意詐欺而高價賣屋來得利。
至於在租屋的情況下,法律保障的層面則在於是否「花錢租屋,卻租到不堪居住的房子」?例如在租屋之前,房東帶著房客所看的房子,裡面的採光佳、通風好、種種屋況都令房客很滿意。直到簽完租賃契約、房客搬進去住一段時間之後,才發現租屋處以前是凶宅。此時想要以「凶宅」之名解約,是不被成立的。
▲租屋前一定要親自到現場看過屋況,而不是只在網路上瀏覽照片。
因為「凶宅」對買屋而言是物件瑕疵的一種,但是對租屋而言,卻不構成「不堪居住」的條件,因為法律上不會默認「凶宅必定遭致不堪居住」的說法。所以只要房客自已事前看過租屋裡的屋況,也沒有提出不滿的要求或疑問,事後當然不能想解約就解約。除非房客能證明承租這間房子之後,半夜必定在「屋內發生自發性」的怪聲或撞擊聲,吵得房客不堪居住而且無法解決。
另一種可以因「凶宅」條件而要求和房東解約的情況,則是房東涉及惡意欺騙。例如房客在租屋前、或在房屋租賃契約裡,已經明白要求「租賃標的物不得為凶宅(或其他海砂、幅射屋等瑕疵房屋)」,而房東卻還是隱瞞凶宅的事實而出租給此房客,那麼房客當然可以向房東要求解除租賃契約,甚至控告房東詐欺。
▲房屋租賃契約書的內容是可以由雙方合意更改的。
綜而言之,「法令是死的,不過人卻是活的」。雖然法律上保障租屋客的權益不如保障購屋族那麼積極、主動,但只要房客在租賃契約書上註明「租賃標的物若為凶宅,雙方應無條件解除租賃契約」等條文,有白紙黑字為證就能保障自身租屋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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