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房屋登記有學問
[房地王/盧振池報導]
最近一、兩年國內的房市景氣雖然明顯不佳,但是與不動產相關的法律紛爭卻一直都沒有減少過,原因是不動產是一項總價很高的資產,任何人都想要捍衛自己應有的權益。不過,想要贏得房地產的相關訴訟,產權的歸屬是重要的依據,這一切都要在房地產的過戶階段中,看看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各國的房地產登記方式各有不同的制度。
代書業者表示,房地產登記的制度目的是要解決產權認定、確保國家稅收等。目前世界各國的房地產登記制度有兩種類型,分別是「契約登記制」和「產權登記制」兩種。所謂「契約登記制」是由法國所創,意思是買賣雙方只要有明確的房屋移轉契約,即可證明房地產的權利歸屬,地方政府的地政機關只扮演「備查」的角色。
至於國內的房地產登記制度和大多數國家一樣,採取的是「產權登記制」,也就是房子的產權必須強制向各地方政府的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這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
如果房子的出資者或是產權登記在「兩人(含)以上」,國內房地產登記的類型依照賣屋時的「同意」與否,就分為以下兩種:
一、共同登記
如果嫌房子太貴買不起,可以找一、兩個好朋友一起買房子,但是又擔心日後拆夥的錢分不清楚;如果男朋友想買房子給女朋友,但是又擔心女朋友變心之後房子要不回來;以上這些購屋所擔心的問題,都可以用「共同登記」的方式,把房子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以後要賣屋就要經過兩個人的同意。
二、預告登記
如果嫌共同登記太麻煩,房子產權想要單純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就好,那就用「預告登記」,意思是不管房子是A還是B出資的或是去繳房貸款,如果房子登記在A一個人的名下而且採用「預告登記」,那麼A如果要賣房子或質押借款等變更任何權利時,要經過B的同意才行。
至於坊間有不少人採用所謂的第3種方法-借名登記,做法是房子登記在A的名下,但是銀行的房屋貸款由B來當借款人。這種情況通常用在父、母親買房子給子女,或是有上班的丈夫付房貸,給在家照顧家庭、沒外出工作的妻子買房子。
不過法界人士表示,國內的民事法律條文裡並沒有「借名登記」一詞,如果日後出錢的一方(例如B)要打官司拿回房子的產權時,無法保證一定勝訴。然而,民事法律條文也沒有規定不可以採用「借名登記」,而且法院也曾經有出現「出資者取得最終房屋產權」的判例,所以繳房貸的人最好事前把「借名登記」契約內的權利義務寫得很清楚,繳交房屋貸款的所有單據也要全部保留下來當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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