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 請神容易送神難-淺談強制搬遷
作者:謝彥安 律師 阿美有一間房子出租,不幸遇到一位惡房客,拒繳房租數月,阿美於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對方仍繼續霸占房屋。阿美無奈只得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遷讓房屋,歷經數個月總算取得勝訴判決。但阿美困惑的是,靠這張判決書接下來該如何強制請求對方搬遷呢?
房客拒繳房租的故事在現實生活時常上演,我國法律站在保護房客的立場,原則上房東需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始有正當性請求房客搬遷,換言之,房東不能自行認定契約已終止,而強制進入房屋趕走房客,否則將涉犯刑事侵入住宅罪、強制罪等罪嫌。
另一方面,房東歷經千辛萬苦取得勝訴判決後,仍不能自行將房客趕走,此時需先向法院聲請勝訴判決之確定證明,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由法院審核後裁定命房客於一定期間自行搬遷。 如房客仍不搬遷,由房東陳報法院後,法院將定期日,會同轄區員警、鎖匠、法院人員、房東等人強行開門履勘現況,但仍會再次給房客期限搬遷。如房客仍不為所動,法院將會同上開人員,並由房東找搬家公司陪同而直接進入,將房客東西搬走清空,至此正式將房子點交給房東。
在上開程序中,不可否認會造成房東許多勞費,諸如代墊款(執行費、請鎖匠及搬家公司等人員費用,不過此類費用可另向房客求償)、時間(如房客拒不搬遷,整個強制執行程序可能要走3~6個月)、甚至傢俱清空後是否要負保管責任都是問題。且有時因法律程序較繁複,房東還需要委託專業律師處理,方能最有效率完成執行。不過,房客如果拒不履行,最終必須負擔高額的賠償費用,所有的物品也可能被當作廢棄物丟棄,一樣是兩敗俱傷,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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